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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張嘉文╱台北報導】 大車撞小車,大車一定有責嗎?廖姓男子駕駛聯結車行經汐止康寧街交叉路口,柯婦騎車突然從右邊衝出,被聯結車撞死,士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廖起訴,但法官審理認為,車輛行至交叉路口,支線車應讓主幹線道車先行,認定廖無過失,昨判決他無罪。 車禍發生在2012年7月23日下午,廖姓聯結車司機表示,他當時開到路口,車速不快,柯姓婦人騎機車突然衝出來,他原本要閃但閃避不及,根本來不及反應。但檢方依現場照片、勘驗資料和死者家屬指訴等,認為廖的聯結車有超重,才會導致煞車不及,有業務過失致死的罪責,依法將廖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此件車禍首應探究的,應是肇事車輛行進方向為何?法官查出,廖當時是從康寧街直行往汐止方向,柯婦則由連接吉林街巷弄駛出路口要左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路權原則,車輛行駛至交叉路口要轉彎時,應支線道車暫停,讓幹道車先行,但柯並未暫停直接駛出路口,導致廖來不及閃避。法院並根據3件的車禍鑑定報告發現,廖當時車速約30到40公里,發現柯的機車到相撞時間僅約0.5到0.9秒,廖即使及時煞車,也剛好撞上柯,認定廖是猝不及防,並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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