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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代收付 日均額逾10億納管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網路平台業者代收轉付日均量若逾新台幣10億元將強制「納管」。金管會11日舉行電子支付機構相關子法公聽會,其中不打算經營儲值業務、僅作代收付的網路業者,金管會明訂其代收付款項一年日均額逾10億元者,6個月內必須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的野i。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預計5月3日上路,相關子法及規定共15項必須在3月底前完成公聽會,銀行局長詹庭禎11日主持其中三項重量級子法的公聽會,他也說:「台灣的電支條例及相關子法上路後,應是全球最完整且具原創性的法規,其他國家可能都會參考。」昨日確定三項子法後,15項子法審查進度已過半,「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明確定義電子支付機構、非兼營電支業務的銀行、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可申請與境外支付機構合作,原本境外機構要求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00萬元,但電子商務業者認為日本、美國等未定最低門檻,建議金管會不要限制境外合作對象的資本額。但金管會擔心不訂資本額要求,恐有電商業者繞道境外自行成立電支機構,等於境內外都是自家公司,最後詹庭禎要求電商業者提出具體國外資本額規定,下次再討論;至於境外支付帳戶可提領資金匯入台灣,支付代收付的款項,銀行局明訂只能匯給台灣境內銀行,電商業者則爭取自家帳戶亦可通,保留與境外合作的彈性。但詹庭禎明確表示,電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能跨平台移轉資金,如PC HOME的帳戶不能匯給歐付寶帳戶,境內不行,與境外也不可能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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